一、人身权益保护
1. 第689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保险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2. 第746条第一款: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两次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累计计算。
二、财产权益保护
1. 第747条第二款: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确定;未投保不计免赔率的,则按照保险金额与相应的绝对免赔额之积确定赔偿限额。
2. 第753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必要的服务。通知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营利权保护
1. 第822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应当向投保人收取佣金。
2. 第840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佣金收入不得用于投资或者发放奖金。
四、告知义务保护
1. 第842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应当立即报告保险业务活动情况。
2. 第843条第一款: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五、法律责任
1. 第930条第一款: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第935条第一款: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告知被保险人。
总结::制定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定义时,应充分考虑以上五个方面的因素,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这也为后续的理赔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