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能直接设置多个受益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制定的,其中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等要素。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保险标的及其种类、数量、性质、价值;(三)保险期限和起止时间;(四)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五)保险金的给付条件、金额和方式;(六)赔偿或者给付顺序;(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这意味着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不能随意修改。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注册资本金;(二)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具备经营保险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评估能力和控制能力。”这表明,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是相互关联的,不能互相替代。
再次,根据《保险法》第93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这意味着商业保险合同一旦签订并经过公证,就立即开始生效。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245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表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私密信息,不应被随意侵犯。
综上所述,商业保险只能设置一个受益人,而且这个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因为商业保险合同是针对特定的被保险人制定的,而不仅仅是一个个人或团体。同时,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不能随意修改。此外,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是相互关联的,不能互相替代。最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私密信息,不应被随意侵犯。
总结:综上所述,商业保险只能设置一个受益人,而且这个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因为商业保险合同是针对特定的被保险人制定的,而不仅仅是一个个人或团体。同时,商业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不能随意修改。此外,商业保险公司的设立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是相互关联的,不能互相替代。最后,商业保险合同中的个人信息并不属于私密信息,不应被随意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