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金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保险金是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金额。其性质为合同债权,受《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的调整。
二、保险受益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若无明确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的变更需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民法典》第1191条)。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不得对抗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三、保险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将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但须通知保险人且经其同意。受益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可依法继承(《民法典》第1141条)。继承时,继承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证明文件,以确认其受益人身份(《民法典》第1196条)。
四、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与限制
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民法典》第1187条)。然而,受益人行使权利时存在以下限制:
1. 时效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请求保险金,超过此期限则丧失胜诉权。
2. 权利滥用禁止:受益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民法典》第7条、第8条)。
五、保险金的债务清偿效力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保险金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时,应遵循“保险金先于遗产受偿”的原则,即保险金优先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剩余部分再纳入遗产分配。但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金不用于清偿债务,则应尊重该约定(《民法典》第119½条)。
总结::保险金作为保险合同项下的债权,其性质、受益人的确定与变更、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请求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以及在债务清偿中的效力,均受到《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和严格规范。受益人应依法律规定正确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遵守相关义务,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