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受赠物。”因此,即使车辆贷款公司的名字出现在购车合同中,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二、第二,《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时,应当互相分担债务。”因此,贷款公司的债务也会由贷款公司和借款人共同承担。
三、第三,《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孳息,但设定抵押权的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贷款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收取贷款公司的利息,但如果贷款公司已经将其用于借款,那么其利息将被抵消。
四、第四,《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规定:“自愿转让房产等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贷款公司可以自愿将其车交还给借款人,但是在办理完毕转移登记之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第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之间互负债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清主次。”因此,贷款公司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清主次,不能混为一谈。
总结:来说,虽然贷款公司的名字出现在购车合同中,但由于他们不是购车合同中的义务人,所以在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上并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在车辆出险后,如果是由贷款公司造成的损失,那么贷款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此外,由于贷款公司并非购车合同中的义务人,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