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依据:
1.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保险金领取手续。”
2. 《保险法》第36条规定:“受益人是指因人身保险合同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因此,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的受益人。
二、指定条件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受益人的确定方式,由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与投保人协商决定。投保人可以自行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指定受益人。”
三、效力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因此,保险金的指定对死亡者及其继承人具有法律效力。
四、时效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2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或者分次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费。”因此,人寿保险合同的指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一旦保险期满,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
五、法律责任依据:
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总结: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提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