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保险受益关系”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1237条,“保险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人员。”这里的“指定人员”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为保险受益人的个人或组织。
二、其次,我们来看看“保险受益权”的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238条,“保险受益权的取得可以是自愿和法定两种方式。”
三、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保险受益人应当履行其保险合同中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保险受益人在接受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公司的责任。”
四、然后,我们看看“保险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其保险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保险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其保险合同中的义务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应当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责任;但是,受益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除外。”
五、最后,我们来看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41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总结:起来,“保险受益关系”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和保险受益人需要履行的义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