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的咨询。在民法典中,关于“变更保险受益人”这一问题的规定是:
第一,《民法典》第12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本节规定申请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当事人未就变更保险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第二,《民法典》第1293条第五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未做出答复的,视为默认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这里的默认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在请求变更保险合同时未能提出明确要求的人。
第三,《民法典》第1293条第六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并且在没有指定替代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保险合同。”
第四,《民法典》第1293条第七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民法典》第1293条第八款规定:“被保险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后,因自身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得请求保险人退还保险费。”
综合以上规定,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操作流程是需要经过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才能进行,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那么保险人通常不会主动做出改变。但如果被保险人在请求变更保险合同时未能提出明确要求,那么保险人可能出于公平原则而默认被保险人提出的请求,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希望这个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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