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在执行民事判决书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有能力执行的其他法院请求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未获支付; (四)标的物已被强制拍卖或者变卖,但买受人不购买,又不支付相应款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债权人可以书面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债务,也可以直接将债权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民事诉讼法》第316条:“遗产分割协议必须经继承人的自愿协商一致,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五、《继承法》第48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分配问题。遗产分割应当遵守平等原则和照顾被继承人生前实际需要的原则。”
综上,《民法典》第251条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日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因此,资深高级律师建议,在申请执行前,应先通过法律途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确定其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若已无法判断,应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其他的解决方式。
总结:综上,《民法典》第251条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日期不得少于二十年。”因此,资深高级律师建议,在申请执行前,应先通过法律途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确定其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若已无法判断,应在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其他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