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生命保险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如下:
一、生存受益人是谁
1.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生存”和“死亡”的规定。《保险法》第13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至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2. 在无遗嘱的情况下,若投保人未指定直系亲属为被保险人的生存受益人,则被保险人身故后,其遗产应由保险公司的其他受益人依法继承。
二、生存受益人的权益保障
根据《保险法》第167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保险公司在接受其书面请求的情况下仍无法确定生存状况的,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保险人可以暂停支付保险金,并在此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被保险人。
三、生存受益人的变更和解除
《保险法》第181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变更或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1.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主动提出改变受益人意愿;
2.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并要求变更受益人意愿,且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四、生存受益人的利益保护
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保险法》第185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及时支付保险金给受益人。
五、生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当被保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行使求偿权的权利。例如,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仍未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受益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总结::《民法典》对于生命保险及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被保险人在生存期间享有的各项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而保险公司在履行相应义务的过程中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明确指定存活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建议尽早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在生存期遭遇意外情况导致身故,应及时申请保险理赔,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