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因此,保险合同产生之后,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书面通知投保人补交保费;投保人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仍未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宣布合同终止,并要求投保人支付全部尚未支付的保费。”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也是由保险合同的内容决定的,当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其效力也会随之变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被解除后,保险金作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生前或者死亡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且未经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有权将保险金分配给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受益人。”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会受到保险人是否有权将保险金分配给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受益人的影响。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会受到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影响。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在效力上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其内容以及保险人是否有权将保险金分配给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受益人等因素。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有条件的,并且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和调整。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在效力上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其内容以及保险人是否有权将保险金分配给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受益人等因素。因此,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有条件的,并且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确认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