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分手时的财产如何分割。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中的规定,而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原则进行。
首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其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典》(即原《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规定明确了法院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的受理范围。
其次,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解释所指‘一般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这表明,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以及以同居双方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再者,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保持其独立性,不参与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指出:“一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该方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能证明某项财产完全是一方在同居期间个人取得的,则该项财产仍属于个人所有。
此外,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同居期间形成经济关系的尊重。
最后,对于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应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作出合理的财产分割决定。
综上所述,未领证的“离婚”财产分割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按共有财产处理原则进行,注重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