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先分割财产还是先办理离婚证书的顺序问题。
首先,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看,离婚程序中财产分割和离婚证书的办理通常是同步进行的,但财产分割通常会先于离婚证书的办理。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离婚过程涉及两个主要步骤:一是离婚协议的达成,包括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二是离婚登记,即取得离婚证书。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会在正式申请离婚前完成协商。
离婚协议的达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在离婚前,夫妻应首先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可能需要法院介入决定。
离婚证书的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表明在财产分割后,双方需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书。
子女抚养权问题:如果夫妻有共同的子女,离婚时还需要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在财产分割和离婚证书办理完成后,子女抚养问题也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债务处理: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前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离婚登记的具体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任何一方必须提出申请,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申请离婚登记之前完成。之后,双方携带已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和离婚协议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这些法律规定了离婚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