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在儿子和儿媳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如何进行合法且公平的分割,尤其是关于共有财产的界定、分割原则和程序。用户关注的焦点可能包括婚姻期间所获财产的归属、个人财产的保护、共有财产的认定以及分割方式等。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由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劳动收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其次,个人财产的界定也至关重要。《婚姻法》第十八条指出:“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再者,共有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强调了协议优先,只有在协议无法达成时,才会诉诸法院判决。
此外,第四十七条提到,离婚时,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给他。这也提醒我们,任何单方面的财产操作都需要谨慎,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不利裁决。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约定不真实的除外。这意味着夫妻间的私下财产约定在法律上是有一定保障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这种约定存在虚假。
综上所述,儿子儿媳在离婚时,应首先尝试协商财产分割,如协商无果,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考虑财产来源、贡献度、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公正判决。在协议或判决过程中,任何企图单方面转移或隐藏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