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绍兴市离婚时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一、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特有财产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不参与分割。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四、债务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涉及房产、股权等复杂财产的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的来源、贡献度、子女抚养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例如,房产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的,一般会按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可能会按比例分割增值部分。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绍兴市离婚财产的分割应遵循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如双方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