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为了实现其特定目的而享有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可以分为权利性利益和义务性利益。
1. 权利性利益: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死亡责任,保障了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丧葬费用。
2. 义务性利益: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责任。例如,人寿保险中的生存金,保障了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生活费。
3. 投资性利益:这是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将资金投入到某种投资产品中获取收益的行为。例如,财产保险中的房屋损失险,保障了保险人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失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管理性利益:这是保险人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和管理手段的行为。例如,健康保险中的健康管理服务,保障了被保险人定期体检、疾病治疗等所需的服务费用。
5. 增值性利益:这是保险人通过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增加自身的利润的行为。例如,企业年金保险中的养老金计划,为企业的员工提供了退休后的稳定收入来源。
在民法典中,根据“受益人应当先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原则,保险利益首先应由受益人享有。当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保险金分配完毕时,如果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那么此时保险人有权追偿损失。此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保险利益是由保险人赋予的,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其也不得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只有在受益人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行使追偿权。
总结:在民法典中,根据“受益人应当先于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原则,保险利益首先应由受益人享有。当保险合同被解除或者保险金分配完毕时,如果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那么此时保险人有权追偿损失。此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保险利益是由保险人赋予的,因此对于保险人来说,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其也不得要求受益人赔偿损失。只有在受益人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