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若第二年保险未填写第一受益人,但双方已就其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不影响保险合同整体的效力。但关于受益人的约定不明,可能引发后续争议。
二、受益人权益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受益人依法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若第二年保险未明确第一受益人,依据《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受益人身份将难以明确,可能导致实际权益受损。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若第二年保险未明确第一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可能按遗产处理,需经过法定继承程序,而非直接支付给预期受益人,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生前意愿的实现。
四、保险人责任
《民法典》第62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支付保险金。在受益人不明的情况下,保险人面临无法准确履行赔付义务的风险。此外,《民法典》第620条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说明,未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导致受益人未填写的,保险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五、纠纷解决
《民法典》第509条、第510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因受益人未填写引发争议,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结合事实情况,判断受益人身份或保险金归属。
总结::第二年保险未填写第一受益人,虽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整体效力,但可能导致受益人权益不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意愿难以实现、保险人赔付困难以及潜在的法律责任问题。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明确受益人身份或保险金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