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98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予以分割。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无效。
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即使没有明确注明为“婚后共有”,也不意味着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想要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分给另一方,这需要经过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三、《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不能解除,除非子女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
四、《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在遗产分割时,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通常会保留他们的继承份额。
五、《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这与《婚姻法》第16条的精神是一致的,即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彼此的经济支持和照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我们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就无需担心因为不写受益人而产生的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外,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我们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就无需担心因为不写受益人而产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