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种情况:投保人死亡未进行指定受益人的约定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如果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其个人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领取。”
二、第二种情况:投保人死亡后,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并享有保险保障。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三、第三种情况:投保人死亡未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立即告知其保险人死亡的事实。
四、第四种情况:投保人死亡后,未提供生存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等资料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投保人未提供生存证明、疾病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投保人的实际保险利益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五、第五种情况:投保人死亡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效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复效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效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死亡未进行指定受益人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未履行通知义务,未提供生存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等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效,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死亡未进行指定受益人的约定,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未履行通知义务,未提供生存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等资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效,保险公司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