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9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和休息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大病保险属于不动产物权,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立法意图
大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保障其顺利实施,大病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明确,这有助于防止因受益人不明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和风险。
三、司法实践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要求大病保险受益人为明确存在,各地法院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解释。一般认为,大病保险受益人应为参加大病保险的人。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法院将大病保险受益人理解为投保人,即在大病保险中购买保险的人。
四、建议
综上所述,大病保险受益人应为参加大病保险的人。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且也有利于保证大病保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大病保险受益人应明确存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风险。
总结:综上所述,大病保险受益人应为参加大病保险的人。这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并且也有利于保证大病保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同时,大病保险受益人应明确存在,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