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在于:在离婚后,作为拆迁安置人员是否可以依法另立户口。答案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离婚后的个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设立独立户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离婚可被视为公民生活状态的变化,有权利申请户口迁移。
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公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可以分户或立户。离婚后,当事人可以凭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户。
三、关于拆迁安置人员的身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未对离婚后能否另立户口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应遵循一般户籍管理制度执行。
四、考虑到安置房可能涉及权益分配问题,如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对房产归属有所明确,则离婚后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变更户口地址。
五、还需注意地方性法规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户籍政策可能存在微调。但总体而言,离婚后的拆迁安置人员只要符合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原则上是可以另立户口的。
综上所述,离婚后的拆迁安置人员可以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自身情况,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立户。具体操作应当参照各地详细的户籍管理和拆迁安置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