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询问的问题主要涉及离婚后的户籍处理问题,即在离婚后失去原家庭住所时,如何处理和迁移自己的户口。答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因此,离婚后如无居住地,可以将户口迁移到新的居住地,或迁回原籍。
如果离婚后一方拥有房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可将户口迁至自己名下的房产处。
若离婚后无房且无法投靠亲友,可以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社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将户口迁入。
若离婚后选择投靠亲属,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等原因,要求将户口迁往他处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准予迁移。”
离婚后无家可归的特殊人群,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其提供临时救助和过渡性安置,协助解决户口问题。
综上所述,离婚后失去住所的当事人,可通过迁移到新的居住地、名下房产、投靠亲属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方式变更户口登记。同时,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