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的是,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回娘家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投靠”关系。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理解户口迁移与亲属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这意味着户口迁移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某种法律上的“投靠”关系。其次,从婚姻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但并未直接涉及离婚后户口迁移的具体规定或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7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这表明,户口迁移更多地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变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也提到,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一条款强调了离婚程序的正规性,但同样没有直接说明户口迁移后的法律关系变化。最后,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办理公民因离婚、丧偶等原因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8]4号),对于因离婚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至原籍或其他地方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但此通知也没有明确指出这种迁移是否构成“投靠”关系。
综上所述,离婚后将户口迁回娘家并不直接构成法律上的“投靠”关系,而是更倾向于一种基于个人意愿和家庭情况的户口管理行为。户口迁移的性质更多体现在行政管理层面,而不直接影响亲属间的法律关系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