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离婚后,若原配偶一方的户口并未迁出原居住地,是否还能享受到因拆迁或者改造等政策而分配的安置房。
一、从房屋权益角度来看,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原户口所在地的房产属于离婚前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或明确约定,则户口未迁出的一方可能仍有一定的权益,但这不影响安置房的分配。
二、安置房分配主要依据地方性法规,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通常会规定被拆迁人的资格。一般而言,被拆迁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籍的人。离婚并不自动丧失这一资格,但需看具体条例如何规定。
三、考虑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提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公平分割。如果户口未迁出是因为尚未获得应有的财产分割补偿,那么理论上应该有权参与安置房分配。
四、户籍制度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迁移与享受安置房并无直接关联,但是地方实施办法可能会对此有所限制。
五、特殊情况下的法律规定,例如部分地区为避免空挂户现象,会要求户口与实际居住地一致才能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包括安置房分配。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未迁出能否享受安置房,取决于当地的具体政策、原房产归属及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处理的约定等多个因素。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答。在此基础上,户口未迁出一方不能简单认为自己有绝对的安置房权益,也不能排除在特定条件下仍有资格享受安置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