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关于离婚后在户口簿上的信息变更情况。离婚后,户口簿上通常会根据离婚事实进行相应的更新,可能将已婚状态改为离异,并注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等信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公民婚姻状况发生改变时,应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因此,离婚后的户口簿上,个人的婚姻状况应当变更为“离异”。
其次,关于子女户口问题,《户口登记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户口变动规则,但实践中一般遵循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的结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抚养的,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办理户口迁移。”
再次,涉及财产分割和居住地变化的情况,如一方因离婚获得房产而需要迁移户口,可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做了明确界定,离婚后户口簿上可能会体现抚养权归属的信息,但这并非强制要求户口登记机关记载的内容。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簿上的信息变更主要包括个人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异”,以及可能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标注(各地实践可能有差异)。具体操作中,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簿上的信息并不能完全反映离婚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权利义务分配还需参照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