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特别是当户口迁出后的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应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因此,如果户口已经迁出,但需要在原户籍地离婚,通常应由至少一方或双方都是当地户籍的居民才能在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从五个方面来看,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离婚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考虑到《婚姻法》第32条,离婚可以是协议离婚(双方自愿到民政局办理)或诉讼离婚(向法院提起)。再者,若已婚夫妇中的一方在户口迁出后,可能不再属于原地的居民,这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即使户口迁出,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在原户籍地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并不严格受限于户口所在地,而是取决于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以及被告或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总的来说,离婚手续的办理地点需结合具体情况,可能在户口迁出后,但仍可以在原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提是被告或原告在此地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