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在于: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将户口迁移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中。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涉及到户籍管理规定和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这意味着离婚后的一方有权申请变更户口所在地。
其次,参照《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并不能以此限制对方迁移户口的权利。至于户口能否迁至子女户口所在地,则需视具体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户籍迁移的具体政策规定。
再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因此在处理离婚后的户口迁移问题时,不得歧视或限制离异女性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关注的是《居住证暂行条例》,虽然该条例主要涉及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办理,但也体现了政府对居民居住地选择权的尊重和保障。
综上所述,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离婚后的一方原则上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将户口迁移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但最终是否允许迁移,还需要结合各地具体的户籍政策执行情况来判断。
总结:离婚后户口是否能迁回孩子家,取决于《户口登记条例》、《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方公安机关对于户籍迁移的实际操作要求。在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离异一方确实存在将户口迁移到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