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离婚后,若原配偶一方户口未迁出,对于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是否享有权益。答案在于户口与拆迁补偿的关系、离婚后的财产权益分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然而,如果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对房产归属及户口处理已有明确约定,那么户口未迁出的一方能否享受拆迁补偿需参照这些约定执行。
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如房产系婚后共有,即使户口未迁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前配偶可能仍具有一定权益。
再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因此,除非户口未迁出的一方也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有权分享拆迁利益的其他法定权利人,否则一般情况下,仅凭户口未迁出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成为获取拆迁补偿的理由。
第四,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也可能对此类情况进行特别规定,例如某些地区会将户口作为分配安置房等福利待遇的因素之一,但这并不改变房屋拆迁补偿主要取决于产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一方能否获得拆迁补偿,需综合考虑房屋产权归属、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的约定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因素。在大多数情形下,若非房屋所有者或有权分享拆迁利益的相关权利人,则一般不能单纯因户口未迁出而主张拆迁补偿。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个案分析并参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