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面临的情况是离婚后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但遭遇村委拒绝,您想知道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您的诉求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户口未迁等原因,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虽赋予了村规民约一定效力,但也强调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亦表明,离婚不应成为限制个人户籍迁移自由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影响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
综上所述,您有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回,并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村委阻挠的问题。如遇阻碍,建议向当地派出所或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