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受益人因故不能完全或者部分履行接受保险合同的义务时,如果受益人愿意,可以请求保险人减少或者不减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关系解除。”
二、理由分析:
1.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是其对保险金的获取,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
2. 受益人在未完全履行其保险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放弃或放弃履行某些权利,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3. 受益人在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保险人减少或不减额支付保险金。
三、举例说明:
例如,甲是一名资深高级律师,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他在生前去世,并没有指定他的子女为其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甲死亡后,他的子女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父亲的生活费用和丧葬费用。此时,甲的儿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减少甚至不减额支付保险金,以满足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结论:
《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明确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减少或者不减额支付保险金,以满足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明确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减少或者不减额支付保险金,以满足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