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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给付?

用户:192****6871 香洲区 2024-04-28 03:26 保险理赔 浏览量:3709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理论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受益人因故不能完全或者部分履行接受保险合同的义务时,如果受益人愿意,可以请求保险人减少或者不减额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关系解除。”

二、理由分析:

1. 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是其对保险金的获取,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

2. 受益人在未完全履行其保险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放弃或放弃履行某些权利,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

3. 受益人在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保险人减少或不减额支付保险金。

三、举例说明:

例如,甲是一名资深高级律师,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他在生前去世,并没有指定他的子女为其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甲死亡后,他的子女不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父亲的生活费用和丧葬费用。此时,甲的儿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减少甚至不减额支付保险金,以满足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

四、结论:

《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明确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减少或者不减额支付保险金,以满足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

总结:

《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明确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后的处理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人减少或者不减额支付保险金,以满足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责任和义务。

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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