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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离婚后户口迁回原地?

用户:187****9672 滨海新区 2024-10-31 11:23 婚姻家庭 浏览量:1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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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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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提出的问题核心关注的是离婚后,尤其是山东省户籍居民在离婚后,如何将户口迁回其原籍地的法律流程和规定。用户希望了解具体的户口迁移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003年修订版)第14条规定:“公民迁移户口,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迁出、迁入建制镇和城市市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核发或者换领《准迁证》;(二)迁往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接收证明。”这意味着,离婚后的山东省居民如果想把户口迁回原籍地,需要得到原籍地派出所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迁移手续。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版)第14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和挂失申报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此,在离婚后,居民需要合理安排时间来完成户口迁回原籍地的手续。

总结来说,山东省离婚后居民想要迁回原籍地的户口,需遵循上述法律法规,与原籍地派出所沟通并提交相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流程办理迁移手续。同时,居民需留意身份证的申领和更换,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在这一过程中,居民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确保户口迁移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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