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是,如果一个非广东户籍的人在离婚后,其户口是否可以留在广东以及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离婚并不直接导致户口的自动迁移或注销,但可能成为户口迁移的一个理由。具体到广东省,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离婚后的户口处理需遵循当地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本身不会影响一方在原居住地的合法居住权,只要符合当地居住条件,即便离婚也可继续在当地居住。
广东省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对于因婚姻关系迁入本地户口的人员,在离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将户口迁出或保留在现住址,前提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当事人应当自离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对于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问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孩子随哪方生活,而该决定也将影响到随行子女的户口安排。
综上所述,离婚后非广东户籍人士能否将其户口留在广东主要取决于个人具体情况及当地政策要求。建议咨询当地公安局户籍科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