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辽宁户籍离婚后如何迁出子女户口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以下是资深高级律师从五个方面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首先需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则无权单方面决定子女的户口迁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离婚后迁出子女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子女随抚养方迁移至新的居住地等。
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三)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五)迁入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因此,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如果离婚时法院已经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了明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法院的判决书是迁出子女户口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民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迁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提交材料后,公安机关会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离婚后迁出子女户口需要首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时遵循法院的判决书和公安机关的审批流程。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您顺利完成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