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但是,《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问题,《民法典》第162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这说明,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能随意指定。
其次,关于保险合同的转让问题,《民法典》第739条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财产可以依照本节规定转让。因此,保险合同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再者,关于保险受益人的确定问题,《民法典》第1738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或者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这表明,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此外,《民法典》还对保险合同的终止、解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这些都主要涉及的是合同的履行,而不涉及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
总的来说,《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但其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转让以及受益人的确定等都有明确规定,且这些规定都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的履行问题,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是受到限制的。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但其对保险合同的主体、转让以及受益人的确定等都有明确规定,且这些规定都涉及到了保险合同的履行问题,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保险受益人的选择权是受到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