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离婚后个人户口迁出原址时,其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进行相应的转移。答案在于: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在户籍迁移时,可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其次,具体操作流程需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对具体转移接续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户籍迁移:离婚后,当事人可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将户口迁至新的居住地或原籍所在地。
三、社保关系转移申请:当事人需向原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携带此凭证及相关材料前往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四、社保账户资金转移: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社会保险账户余额应随关系转移而随之划转至新参保地。
五、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转移:除养老保险外,当事人还需关注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转移事宜。同样参照各地具体政策执行。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迁出时,当事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有效转移。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取详细的指引和协助,确保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注意保持与原单位及新参保地相关部门的良好沟通,以便顺利完成社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