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离婚后,作为赘婿的一方其户口应当迁往何处。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离婚后户口迁移属于法定变更事项之一。
赘婿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虽然这一条款主要涉及姓名权,但也可以推论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均有权选择自己的户籍所在地。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放宽城市落户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9〕16号)规定,公民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就业地、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等地方申请落户。因此,赘婿在离婚后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落户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因此,赘婿在确定新的落户地点后,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综上所述,赘婿在离婚后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新的户籍所在地,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事宜,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确保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