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所询问的问题主要涉及离婚后的户籍迁移政策,特别是针对天津地区的规定。其核心疑问是:在天津离婚后,原户籍在天津的一方是否可以将户口重新迁回天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离婚作为公民生活状态变化的一种情况,符合条件者可依法申请户口迁移。
二、具体到天津市的规定,如《天津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津公通〔2019〕7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关系变动需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或者单位集体户。”
三、对于离婚后的情况,《天津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因此,只要满足上述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等),离婚后的一方可尝试申请将其户口迁回天津。
四、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操作中可能还会受到地方公安机关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相关政策的影响,因此具体情况应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
五、综上所述,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在天津离婚后,如果具备相关条件,是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天津的。但最终能否成功办理,还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实际操作要求进行判断。
总之,离婚后的居民可以在符合天津市政府关于户籍迁移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尝试申请将户口迁回天津。建议当事人在操作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获取具体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