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的核心是: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一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孩子的户口迁移到抚养权方的户籍所在地。答案在于理解并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确定后,迁移子女户口成为可能。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这意味着,离婚后的抚养权人有权申请将孩子的户口迁至自己的户籍地。
参照《关于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业务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尊重并保障公民依法迁移户口的权利,因此,在符合抚养权归属的前提下,无理由阻止孩子户口随抚养权人的迁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权包括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顾及户籍管理等权利。
最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重申了离婚后抚养权与子女户口迁移的关系,抚养权人有权利决定子女户口所在地。
综上所述,离婚后,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将子女户口迁移到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这一行为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然,具体操作还需遵循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流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