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居民在离婚后其在内地所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有特别约定、房产购买时间及出资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如果该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则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为婚前个人财产或有明确协议归属一方,则归该方所有。
财产性质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用共同收入购买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
协议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就房产归属签订了有效书面协议,则应尊重双方意愿处理。
司法实践考量: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综合考虑实际居住状况、子女抚养权等因素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可视为个人财产的情形。
跨境法律冲突解决:鉴于涉及两地法律体系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提供了相关指引。其中第24条指出:“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执行与登记变更:最终裁决生效后,当事人需持相关法律文书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等情况下如何申请变更登记。
综上所述,香港居民离婚时处理内地房产事宜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并遵循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妥善处理此类跨国婚姻财产纠纷有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