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夫妻离婚后,投靠方(即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对方户籍地的一方)对于婚姻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应归属何人。用户期待得到的答案涵盖以下五个方面:婚姻法规定、婚后共同财产原则、房产登记情况、特殊约定或协议、以及离婚诉讼中的法官裁量。
一、婚姻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房产作为重要的财产形态,通常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范畴。
二、婚后共同财产原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后购买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产,无论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中哪一方的名字,原则上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是投靠户口的一方未实际出资,只要其对家庭生活有贡献(如家务劳动、育儿等),也应享有房产份额。
三、房产登记情况:虽然原则上婚后房产为共同财产,但房产的实际权属还需考虑产权登记情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房产仅登记在非投靠户口方名下,且能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如婚前购买、父母赠予并明确只赠予一人等),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特殊约定或协议: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如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对房产归属进行特别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指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此类协议且内容合法有效,应优先按照协议处理房产归属。
五、离婚诉讼中的法官裁量:在无明确约定且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生活困难等因素,依法进行公平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综上所述,离婚后投靠户口方对于房产的权益主要取决于房产是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房产登记情况、是否存在特殊约定或协议,以及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的裁量。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全部事实和证据,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