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军人在离婚后办理户口迁出所需的具体手续和条件。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详细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的规定:“公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迁移手续。”军人在离婚后,同样需要按照这一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第48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户口迁移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发〔2003〕26号)第15条的规定,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影响其户口迁移。因此,军人在离婚后,其配偶的户口迁出不受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7〕18号)的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如军人因执行任务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军人在离婚后办理户口迁出,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办理。只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予以批准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