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主要依据夫妻双方的协议,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涉及的主要原则包括公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等。
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表明,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上,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公平原则:当夫妻双方无法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时,《民法典》强调了“公平”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意味着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婚姻期间各自对家庭经济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决定如何合理地分配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或者有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配偶,《民法典》第1090条还规定了应当予以适当帮助或补偿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债务清偿:关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89条明确指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除非能够证明某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该笔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继承权与赠与物处理:如果存在一方继承或受赠而来的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此类财产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总之,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也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中的特殊情况和个人需求。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争议,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