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成都市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如何处理,特别是户口迁移和分割的具体流程与法律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出原家庭户,单独设立新的户口或迁入其他合法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户口迁移的具体事项,包括迁出时间、迁入地点等。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双方应按协议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离婚时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在判决书中可能会对户口迁移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离婚后,当事人应当持离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对于无固定住所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没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将其户口迁至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处。”若离婚后一方无固定住所,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处。
综上所述,离婚后户口的处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明确迁移事项,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希望上述分析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离婚后的户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