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咨询关于低保享受者在离婚后是否无法迁移户口,以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资深高级律师分析:
户籍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需要迁出原户口所在地的,应当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但实际操作中,低保户离婚后户口迁移可能受地方具体政策影响,如部分地方可能规定低保对象在享受待遇期间不予办理迁出,需先行退出低保后再行迁移。
低保权益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定期核查。离婚后若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应按规定退出低保。但这并不直接阻碍其户口迁移的权利。
离婚与户口迁移的关系:离婚本身不影响户口迁移,除非地方有特别针对低保户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离婚后双方可自由决定户口去向,不受前一段婚姻状态制约。
社会保障衔接:即便户口迁移,低保户在新的居住地仍有权申请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核。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确实存在因户口迁移导致低保待遇中断的情形,可以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要求迁入地和迁出地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不受严重影响。
总结:低保户在离婚后原则上并不受限制而不能迁出户口,但在实践中可能受到地方具体政策的影响。户口迁移与低保享受资格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低保户在迁入新址后仍可根据当地政策重新申请低保待遇,同时,各地政府应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社会福利不因户口迁移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