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关于离婚后户口迁出又迁回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用户希望了解在离婚后户口迁出后再迁回的合法性和所需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同时,第13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后,一方可以凭借离婚证、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出。
如果离婚后户口迁出的一方希望再迁回原地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迁回原地址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迁回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迁回原地址的具体手续包括:
离婚后户口迁出再迁回是合法的,但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确保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及时办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