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的是军官在离婚后如何将其户口迁回原籍或期望地的具体流程和法律依据。
身份确认与证明材料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现役军人因婚姻关系变化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等。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管理规定》也明确要求,士兵办理户籍变动时需提供部队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离婚后军人需先向所属部队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附上必要文件(如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部队审核通过后会开具《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及介绍信等材料供其办理后续手续。根据《军队人员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审批 持有部队提供的所有材料前往拟迁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1条,经审查符合迁入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签发准迁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落户 获得准迁证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等相关证件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公民应当自领取新居民身份证之日起三十日内,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况处理 若涉及跨省市区迁移,则还需遵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相关规定,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简化优化办事流程,确保迁移顺利进行。
军官离婚后迁回户口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向部队申请、准备齐全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批等环节。整个过程中应密切注意相关政策法规更新,确保操作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