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上海,离婚后个人购房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限制条件。具体来说,是关于房产购买资格、贷款政策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现行的限购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6〕11号)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对于离婚人士而言,如果原配偶名下已有房产,则可能影响其作为单身状态下的购房资格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指出,“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这意味着离婚后若一方仍持有原有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并有未还清贷款,则再购房时需支付更高比例首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在分割完毕后再行购置新房时应确保不侵犯前配偶权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这表明即使离婚后单独买房也可能享受一定税费减免。
银行在审批房贷申请时会考虑申请人过往信用状况,《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离婚后重新建立良好信用记录有助于顺利获得贷款批准。
总之,离婚后在上海购房需要特别注意自身是否符合当地限购条件、如何合理规划财务以满足贷款要求,并妥善解决与前任之间的共有财产分配事宜。同时也要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维护好个人信用记录,以便顺利完成置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