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是可以迁出户口的,主要依据户籍管理规定及个人意愿进行,无需对方同意。具体操作时,可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本人申请等材料向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迁移户口。
- 户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等原因,需要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手续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因此,离婚属于法定的户口变动情形之一。
- 离婚协议或判决书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以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中对户口迁移有明确约定或裁决时,当事人有权据此向公安机关申请迁移户口。
- 个人意愿优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迁移户口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表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公民个人意愿迁移户口的权利。
- 公安机关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26号)要求,“各地要简化优化户政服务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因此,在提交完整合法材料后,公安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迁移的决定。
- 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如遇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离婚后一方完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个人意愿,通过正规途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即可顺利完成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