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低保户在离婚后如何取消户口。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五个方面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离婚后可以申请变更户口登记。
低保户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死亡;(二)迁出本行政区域;(三)其他应当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形。”因此,离婚后如果一方迁出原户籍地,可能需要重新申请低保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因离婚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应当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移登记。”离婚后,一方可以选择将户口迁至新的居住地,或者单独设立一个新户。具体操作需要提供离婚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离婚后,原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进行低保资格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可以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离婚后申请户口变更或迁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综上所述,低保户在离婚后可以通过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来取消或迁移户口,并且需要重新审核低保资格。建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确保所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