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述:用户咨询在苏州离婚后,其户口应如何进行迁移,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及操作流程。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离婚与户口迁移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公民因婚姻状况变动等情形,应当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离婚作为婚姻状况的重大变化,为户口迁移提供了法定事由。因此,离婚后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将户口迁出原址。
迁出地公安机关的审批: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须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离婚后欲迁移户口的一方需携带离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迁入地接收条件与程序: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等相关地方性规定,离婚后户口迁移至苏州,通常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在苏州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或投资创业等。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迁入。
子女户口处理:对于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子女户口随获得抚养权一方迁移。若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子女户口与非抚养权方保持一致,需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子女户口迁移手续,并提供抚养权归属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殊情况与救济途径:若遭遇迁出地或迁入地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户口迁移,当事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就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户口迁移审批职责。
总结:离婚后在苏州迁移户口,当事人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同时满足迁入地接收条件并办理迁入手续。涉及子女户口的,需遵循抚养权归属相关规定。如遇行政不作为,可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