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离婚后取得户口主要涉及户籍迁移和独立户主资格的申请。具体操作需根据当地户籍政策及婚姻状况变更后的实际情况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女方在离婚后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出原家庭户,独立成立新的家庭户或迁入其他合法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女方的户籍迁移事宜,如迁出时间、迁入地址等。如果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女方可以直接依据协议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分户、立户,应当具备独立生活条件,并有固定住所。”女方在离婚后如果有独立的住房或租赁房屋,可以申请独立立户。具体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离婚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社区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女方在办理户籍迁移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如身份证、离婚证、房产证等)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女方在离婚后暂时没有固定住所,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父母或其他亲属处,或者迁至单位集体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因服兵役、出国、被判处徒刑、被劳动教养等原因,应当注销其户口。”但离婚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女方仍有权申请迁移。
综上所述,女方在离婚后可以通过申请户籍迁移和独立立户的方式取得新的户口。具体操作需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建议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专业律师以确保顺利办理。